9.何來「17-19世紀,清廷消極治台」?
華奴化自以為高級的台灣檯面上假華人聞達文史學者,在見到埔農所提「清國官府戶籍文書,記錄之「國界」(土牛紅線,後稱隘勇線)內居民,都是土著的漢化民熟番」之無懈可擊證據後,為了 合理化其認賊作爸、認土匪作祖公之不覺可恥,竟然誑言「17-19世紀,清廷消極治台」,才會有一些來自唐山的偷渡移民,而他們的祖先是其中之一。
人若學習支那厚黑學,必然大膽無恥,睜眼說瞎話的胡言亂語也就全無遮攔了!
順治三年(1646年)《大清律例》第二百二十五條(渡海禁令)『一切、官員及軍人等,如有私自出海經商者,或移往外洋海島者,應照交通反叛律處斬立決。府縣官員通同舞弊,或知情不舉者,皆斬立決』
康熙二十三年再頒(1684年)「渡台三禁令」
1. 內地商民來台貿易者(徵募來搜括資源的贌商),須由台廈兵備道查明,並發給路照,出入船隻須嚴格檢查,偷渡者嚴辦,偷渡之船戶及失察之地方官,亦照法查辦。
2. 渡台者不得攜帶家眷,己在台者不得搬眷來台。
3. 潮州惠州之地,為海盜淵藪,積習未脫,其民禁止來台。
1719年(康熙五十八年)清廷重申渡台禁令
1729年(雍正 七年) 再度重申渡台禁令
1732年(雍正十年) 廣東巡府鄂爾達奏請准予渡台者攜眷
1740年(乾隆五年) 閩浙總督郝玉麟以開禁後弊病叢生,再度禁止。
1746年(乾隆十一年) 戶科奏請開攜眷令
1748年(乾隆十三年)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再奏請攜眷,仍以一年為限。
1760年(乾隆二十五年) 福建巡撫吳士功,再奏請開禁,但還是以一年為限。
1761年(乾隆二十六年) 閩浙總督楊廷璋,奏請必須嚴禁渡台及禁止攜眷。
1788年(乾隆五十三年) 陝甘總督福康安奏請廢止攜眷禁令,未被採納。
1874年(同治十三年) 才依福建巡撫沈葆楨之議,渡台禁令廢止。准許工商人口來台的,但還是依之前贌商的附籍寄居規定,嚴格管理。這時距割讓台灣給日本,僅剩下二十一年。
再看雍正五年(1727年)的藍鼎元奏《經理臺灣疏》:「文武差役、誠實良民,必將赴臺何事,歸期何月,敘明照身票內,汛口掛號,報明駐廈同知、參將存案,回時報銷。倘有過期不還,移行臺地文武拘解回籍。」、「再令有司著實舉行保甲,稽查防範。凡臺灣革逐過水之犯,務令原籍地方官收管安插,左右鄰具結看守。如有仍舊潛蹤渡臺,將原籍地方官參處,『本犯正法』,左右鄰嚴行連坐。庶奸民有所畏懼,而臺地可以漸清。」
即使1874年解除嚴刑峻罰的渡台禁令後,來福爾摩沙的工商人口,還是依之前贌商附籍寄居的規定嚴格管理。這是自1684年(康熙二十三年)清國佔據台灣後,將所有唐山人(所謂的漢人)趕回清國,對少數清國招募或聘顧的臨時人員,就一直另以流寓名冊登記,並用此種由鄰里監視的保甲制嚴密管控(請看第二章第三節的「臨時保甲門牌」),直到割讓給日本。清國何時「消極治台」了?
請仔細看左側「用木枋粘掛門首如違必究」的註明及右側的「如無此牌即係未入保甲不許容留」的警告,再看這「容留」和內文的「為編查保甲(才)給發門牌」、「寄籍」,就指明是流寓名冊內的暫時寄居者,所以另立「臨時保甲門牌」以資區別。而且,其原籍及所攜眷屬人數、輩份,就登錄於這掛在門楣的「臨時保甲門牌」上,這根本就是一張準備隨時可以撤除的臨時戶口名簿,所以規定必須「用木枋粘掛門首」。
日本據台,接收滿清官府的戶籍文書,日本人依據清國的流寓名冊和保甲制度門牌,統計這些唐山來台的流動工商人口(流寓),總數為8083人。官兵、流寓遣送回清國。
台灣聞達文史學者,為了掩飾自己認盜作祖自以為高級的假漢人、假華人行徑, 竟然隱匿實情,再無中生有,偽造歷史。並藉以遮掩其偽裝假漢人、假華人的卑鄙面目,然後自認不覺可恥!