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. 既然沒有移民,那來的通婚?
台灣所謂聞達文史學者想當假漢人、假華人自以為高級,真是想瘋了,不惜半路認老爸!
既然已證明絕對沒有移民留在台灣,假漢人、假華人當上癮的所謂台灣聞達文史學者,為了強辯自己是唐山人子孫,就再說「一定會有清國派台唐山人的所謂漢番通婚」,舉出的所謂證據是:「乾隆二年(1737年)滿清頒佈《戶律婚姻嫁娶違律主謀人罪附例》,規定:「閩客(派到臺灣的福建民人),不得與番人結親,違者離異,民人照違制律,仗一百,士官通事減一等,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,其從前已娶,生有子嗣者,即安置本地為民,不許往來番社。違者亦應照重律,杖八十。」台灣聞達士紳說:「既有禁令,就表示有。」
事實上這是禁令,不是寫實,是為防患未然,不表示以前有。難道說「台灣法令禁止藝人在節目裡裸露性器官表演,裸露性器官表演者不准再上台,節目停止,相關人等入監2年」,就表示「台灣曾有藝人在節目裡裸露性器官表演」?
而且,聞達文史學者卻還裝瞎,故意忽視「其從前已娶,生有子嗣者,即安置本地為民,不許往來番社」這項嚴格規定。
1737年頒佈《戶律婚姻嫁娶違律主謀人罪附例》之時,台灣土著尚不稱「民」。台灣唐山化土著全部編入民數,是依清乾隆四十二年(1777年)的大清會典的戶口編審附註:「回、番(包括西藏及台灣)、黎、猺、夷人等,久經向化者,皆按丁編入民數」。因而,即使真有唐山人在台娶妻生子好了,依照1737年的清國《戶律婚姻嫁娶違律主謀人罪附例》規定,唐山人子嗣是必須以流寓名冊登記(是當時所謂的「民」),不列入台灣土著戶籍內,「流寓的民」必需定期(數月內)遣送回唐山。所以,即使強要說也許有通婚生子女的個案,其子女必遭遣送唐山,何來唐山人子孫留在台灣?